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來勢兇猛,且處于我國最為重要的節日春節期間。很多企業都面臨著,節前剛剛進行完員工年終獎勵及股東分紅,企業的現金資產正處于較低的水平。而預計的新資金流入又因為本次疫情已經發生或將發生延遲,造成企業資金緊張,生存壓力倍增。
一、企業能否因生存壓力而拒絕執行或變相拒絕執行國家或地方的行政命令
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被認定為全國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痹摲ǖ诹鶙l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钡诹邨l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钡诹藯l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故如果企業以生存壓力為由拒絕執行或變相拒絕執行國家或地方的行政命令的,企業及企業相關負責人、責任人將會受到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將受到刑事處罰。
二、企業以生存壓力為由漲價的,是否屬于價格違法行為
疫情期間部分企業以員工不能復工,短時間內企業負擔成本過重為由對商品或者服務較大幅度提高價格,在商業目的上看似是一種正常的平衡自身經營成本的行為。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該行為可能涉嫌價格違法行為。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包括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及實施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從重處罰。依法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故,企業對商品或者服務提高價格前,務必了解本地對本次疫情作出價格調控措施,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避免因違法而影響企業商譽并承擔法律責任。
三、企業如何進行勞動用工管理
(一)能否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即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及裁員的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薪酬如何支付
1.延長春節假期期間的薪酬,企業應當正常支付;如果安排員工在此期間加班的,應當安排給員工補休,無法安排補休的則應當支付不低于2倍的薪酬。
2.延遲復工期限內的薪酬,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建議企業可以主動與勞動者協商以調休、補休、年休等方式處理員工的休假及薪酬問題,并不得違反法律及有關規定。
四、企業的商務合同履行
(一)企業應當立即對照具體商務合同以及自身的生產經營安排,排查產品/服務的提供是否還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二)企業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產品/服務的,應第一時間向對方發送《告知函》,將無法按約履行的情況明確告知對方,并附上相關證明文件。
(三)企業做好從其他渠道購買或者延遲自身生產經營的準備。避免因產品/服務提供方未及時告知而造成本企業的損失。
五、對企業今后經營的一些法律建議
(一)對于合同的簽訂,內容應當盡量完備
本次疫情對于商務合同最大的沖擊是在“不可抗力”條款的規定范圍及處理辦法。
很多企業的商務合同都是網上的模板,看似與自身業務大體相同,但并非恰當適用。尤其是很多經營年限較長的企業的合同架構已經很多年沒有修改過了,其中的條款存在的漏洞較多且很多條款當時的法律依據已經變化。網上的合同模板在“不可抗力”條款的規定范圍及處理辦法上,一般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負有違約責任”或“由于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的方式表述。結合本次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依然存在爭議,該條款并不能很好的保護交易雙方。并且很多合同模板對于發生不可抗力并沒有如何通知的約定,也沒有“不負違約責任”合同是否繼續履行或是終止或是解除的約定,更沒有因不可抗力終止或解除的各自責任承擔的約定。一旦出現糾紛,很難有效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所以,企業在今后的合同簽定中,內容應當盡量完備,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對于員工的管理規則應當公開、透明,并且具備可操作性
很多企業的員工管理規則在制定時單純的照搬照抄,制定后就束之高閣,很多年也沒有變化。一旦出現勞資糾紛,企業就埋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只為保護勞動者,損害企業的利益。殊不知,《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已經賦予了企業保護自身的權利,是企業自身不懂得使用,才造成了勞資糾紛中企業往往是失敗的一方。
試想本次疫情前,企業如果有一套全員皆知、切實可行的員工管理規則,針對國家延長假期、地方要求延遲復工的特殊情況早有預案,企業也就不用糾結要不要付薪酬、付多少薪酬及如何調整休假等問題。可以有效降低溝通成本及人力成本,也在出現糾紛的時候有規可依,有理可說。
(三)加強對外溝通
很多企業認為,只要我自身產品/服務做的好,按約定提供產品/服務即可,沒有必要進行看似多余的溝通,是企業經營上的大忌。對外溝通一般分為兩個部分:
1.關注國家及當地政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當地政府對企業生產、運營的要求。以政府官方公布的信息為準,在無法準確判斷信息時及時與當地政府相關部門聯系確認,避免企業受到不利影響。
2.與上下游企業及關聯方保持溝通,及時溝通生產經營安排,提供各業務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使得各方對于企業的安排能夠落實到具體人員,業務處理有序進行。
關注國家及當地政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是保證企業合法經營的前提;與上下游企業及關聯方保持溝通則是企業有序經營的重要保證。二者缺一不可。
企業經營的風險遠不止以上幾部分,每一個企業都有自身不同的解決問題需求。建議企業聘請專業的法律風險管理團隊為企業進行風險體檢,查找自身存在的漏洞及缺陷,及時彌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