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心中應秉持著一個信念,那就是你辦的不僅是案子,也是別人的人生。這不是一句空泛的口號,是法律人的價值觀。對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來說,生命和自由一樣珍貴,量刑結果是其最為關心的問題。即便很多檢察機關已經不在起訴時出具量刑意見,辯護律師仍應在針對案情發表無罪或罪輕的法律意見的同時,著重在量刑方面爭取檢察機關出具較低的量刑建議。同時,在量刑上取得良好溝通,也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能做到這一點,需要辯護律師膽大心細,精準掌握量刑計算的標準和步驟,探究案件的每一個細節,以此達到最佳的辯護效果。本文將結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刑事犯罪量刑辯護意見的提出從實務角度進行總結和探討。
根據《實施細則》的規定,量刑時應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定量分析,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從這一規定上看,量刑包括四步:量刑起點→基準刑→量刑情節調節→宣告刑。正文將針對每一個步驟逐一進行分析。
一、量刑起點之辯
《實施細則》為量刑起點規定了一個區間范圍,由法官從中選擇適用,相對來說,對量刑起點發表辯護意見這一環節可操作性更強。有些罪名中,這個區間的跨度還相當大。比如,故意傷害犯罪中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量刑起點的幅度長達3年。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從中選擇合適的量刑起點,具有重大的意義。實務中,辯護律師應當盡量說服法官選擇《實施細則》確定量刑起點幅度的底線作為量刑起點,從而占取有利位置,與控方展開進一步辯論。
二、基準刑之辯
在量刑起點確定之后,根據犯罪客觀方面的幾個要素來考慮,適當增加刑罰量,形成基準刑。影響基準刑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
1、犯罪數額。在盜竊、詐騙、職務侵占、敲詐勒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侵犯財產類型犯罪中,犯罪數額是影響基準刑的最為重要最容易量化的要素?!秾嵤┘殑t》針對這些犯罪,基本上都明確規定,每增加一定的數額,則增加一定的刑期。比如,盜竊罪數額較大的,在1500元的基礎上每增加1500元,增加1個月刑期。犯罪數額巨大的,在5萬元的基礎上每增加3500元,增加1個月刑期。犯罪數額特此巨大的,在35萬元的基礎上每增加1萬元,增加1個月刑期。對于毒品犯罪來說,毒品的數量和犯罪數額類似,一樣決定著基準刑。
2、犯罪后果。在交通肇事、故意傷害、強奸、非法拘禁、妨害公務、聚眾斗毆等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中,犯罪后果(人身損害后果)是影響基準刑的核心要素?!秾嵤┘殑t》規定,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6個月拘役至2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2個月以下刑期;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3個月至6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1個月至3個月刑期,其他量刑幅度在此不再一一列舉,詳見《實施細則》。
3、犯罪次數、受害人數。在強奸罪、搶劫罪、盜竊罪、聚眾斗毆罪、販賣毒品罪等案件中,犯罪次數、受害人數能夠反映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以及社會危害性,成為影響基準刑的要素。《實施細則》規定,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針對以上三方面內容,我們結合辦案經驗需要強調以下兩點:
1、要扣除作為量刑起點基礎的事實。例如,盜竊數額較大的,要從犯罪金額中扣除入罪起點的數額。故意傷害致多人輕傷的,要扣除一個輕傷之后,計算基準刑。
2、故意傷害罪在根據被害人人數增加刑罰量時選擇其中最重的傷情考量,不累加計算多處傷情。盜竊罪已經依照“特殊情況數額標準減半原則”評價的定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不應再另行增加刑罰量。
三、量刑情節調節之辯
從一般情節和特殊情節的角度來看,一般情節指刑法總則所規定的情節,本文不再贅述;在特殊情節問題上,各省法院都做出了符合實際情況的規定,比如《實施細則》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減少基準刑情節(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這些情節專屬于交通肇事罪。
從從寬情節和從嚴情節的角度來看,在個罪中,會有一些特殊的從嚴從寬情節(比如非法拘禁罪,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O%以下)。作為辯護人,要充分掌握好從寬情節,說服法官,達到最好的辯護效果。
在量刑情節方面我們還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不同情況所反映的行為人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性有所不同,對量刑的影響也應有所區別。同樣是自首,需要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辦案機關發覺,主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層次最高(20%-40%);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辦案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主動投案構成自首的,次之(10%-30%);其他情節以此類推。
2、《實施細則》對于有些情節的調節比例,根據罪行輕重程度作了區分。例如《實施細則》第三條第9款,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四、調節步驟之辯
用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如果是單一情節,比較容易操作,直接做乘法即可。比如,被告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基準刑為有期徒刑3年,只有一個自首情節(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減輕基準刑的30%,則用36個月乘以70%,調節結果即為25.2個月。但具體案件并非均是如此,一個被告人往往同時具備多個情節,有從重的,有從寬的,因此,《實施細則》采用了復合計算法,針對《實施細則》第一條第2款第3項的規定,計算方法總結如下:
其一,具有多個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舉例說明,如同時存在一個增加30%的情節,一個減輕15%的情節,一個減輕10%的情節,則累加為增加5%。最后,用增加5%來調節基準刑。
其二,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這12種量刑情節,均屬于犯罪事實本身的情節,與累犯、自首等事前、事后情節有所區別,所以進行了特殊規定,先用這12種情節進行調節形成了相應結果,再適用其他情節對該結果進行調節。如果一個被告人只有一個此種情節,再加一個其他情節,則計算方法為連乘法。舉例說明,如一被告人基準刑為60個月,具有未遂情節減20%,從犯情節減30%,具有累犯情節加35%,具有自首情節減25%,則計算方法為:60×(1-20%-30%)×(1+35%-25%)=33個月。
其三,對數罪進行量刑的問題上,采用先個罪量刑再合并計算的方式。我省對數罪并罰的限度、合并刑的規定詳見《實施細則》第二條第3款第4項,被告人犯數罪,數罪并罰時總和刑期不滿5年的,減少的刑期一般不超過1年;總和刑期滿5年不滿10年的,減少的刑期一般不超過2年;總和刑期滿10年不滿15年的,減少的刑期一般不超過3年;總和刑期滿15年不滿20年的,減少的刑期一般不超過4年;總和刑期在20年以上不滿35年的,減少后的刑期不得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減少后的刑期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以上分析是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理解與適用,辯護律師應在辯護工作中將《實施細則》做精細化適用,從量刑情節、量刑步驟、刑罰宣告這三方面著手,利用縝密的思維和嚴謹的邏輯爭取最佳的辯護效果,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