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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七)

2021-03-01 陳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1年2月26日



法釋〔2021〕2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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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規(guī)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